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赵**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的标的为7278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赵**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