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申请执行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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