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陶*华诉被告程**、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华于2014年12月11日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陶**撤回起诉。
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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