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廖**与被执行人卢**、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卢**、苏**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卢**、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卢**、苏**偿还廖**借款2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9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215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廖**与卢**、苏**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廖**向本院提出撤回案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廖**提出撤回案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合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