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莫*因与被申请人陆**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陆**位于来宾市兴宾区祥和路115号交警住宅小区16栋2-2室房产一套。申请人提供其位于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28栋3单元7-3号房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亦应查封申请人用于担保的位于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28栋3单元7-3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陆**位于来宾市兴宾区祥和路115号交警住宅小区16栋2-2室房产一套。
二、查封申请人莫*用于担保的位于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28栋3单元7-3号房产一套。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由房屋所有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