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表示已在庭外与被告王**、李**和解,并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1466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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