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韦**申请执行何*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做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何*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何*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4)扶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扶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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