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劳华敏申请执行宁永昌、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四查二查”在本辖区内没有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案件已经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钟**与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何**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梁**、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
(2013)兴民初字第493号吴**、陆**借贷案民事判决书
杨*与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韦**与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钟**与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钟**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