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劳**与宁永昌、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劳华敏申请执行宁永昌、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四查二查”在本辖区内没有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案件已经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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