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黄**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金融、房产、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扶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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