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何**申请执行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应履行给申请人何**本金100000元,定于2015年8月14日前支付申请人何**30000元,剩下的案件款70000元和诉讼费4908元于2015年9月14日前付清。申请人何**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扶民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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