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农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申请执行人农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农立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农立军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50000元(原调解书借款本金为380000,被执行人农立军已履行30000元)及利息(双方约定一次性支付)18620元、本案件诉讼费3500元、保全费2520元,共合计374640元,由被执行人农立军于2015年9月10日前将其所有的位于扶绥县怡景苑A栋1单元101号建筑面积131.8㎡(此面积是申请人提供,如有出入以房管所办证的实际面积为准)的房产,以3000元/㎡价格作价,折价为395400元,用于履行本案案款374640元后,该房产归给申请执行人所有。剩余的案件款20760元,作为原告黄**诉被告农**、黄**、农立军借款合同纠纷另一案的执行款。因本案案款已履行完毕,申请人黄**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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