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韦**申请执行韦**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韦**的银行存款,(2014)扶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得到全部履行,且案件款已兑现给申请执行人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钟**与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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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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