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韦**申请执行韦**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韦**的银行存款,(2014)扶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得到全部履行,且案件款已兑现给申请执行人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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