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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射诉韦**、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射诉被告韦**、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射以其与被告韦**、罗**先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光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光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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