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四查二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扶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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