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担任记录。原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主持双方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书写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梁**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于年前归还”。到起诉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000元。2015年6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于2015年8月31日前归还原告梁**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被告杨**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2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