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卢**与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黄**、黄**未依法履行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钟*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卢**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恢复(2006)钟*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黄**、黄**一次性向卢**付清50000元。卢**自愿放弃剩余利息、费用的执行,同意终结(2006)钟*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钟*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