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白安秀申请执行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钟*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在银行的账号已在另案中被冻结。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钟法执字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钟山县人民法院(2015)钟*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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