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唐**、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唐**、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37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显茗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主东服装工业小区西区的一幢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玉国用(2007)第A679号;房产证:玉房字第××号],但该房屋已被另案查封在前,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可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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