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标的560000元,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莫汉*账户567389.74元(其中借款557564.74元、诉讼费1825元、执行费8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000元后,余款已由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申请执行人领取款项后,自愿放弃不足都份债权,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第一款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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