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进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莫*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经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召集到庭调解达成协议,并且被告已当庭全部即时结清借款本息3200元给原告,原告莫**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寿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