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唐*、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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