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钟武仪与被执行人李**,蒋信贤,蒋进强,蒋*,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0)玉区法民初字第9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权利人钟武仪的申请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已于2015年9月2日清偿借款本金47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6875元及其应承担的本案费用给申请执行钟武仪,已交纳执行费622元至本院,申请执行钟武仪对余下不足清偿的部份债务利息放弃追偿。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玉区法民初字第90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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