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邹**、邹*与被告被告陈**、吕**、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为此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诉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8元,财产保全费562元,合计1140元由原告邹**、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陈**与赖*、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罗*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与唐**、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赵**、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岑**与陈**、岑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黄**等与蒋谨劲、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覃诗诗与李**、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