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邹*等与陈**、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邹**、邹*与被告被告陈**、吕**、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为此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诉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8元,财产保全费562元,合计1140元由原告邹**、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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