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川**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富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何*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其中以37000元为基数,利息计算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付清本金37000元的最后一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每月2%的利息支付;其中18000元为基数,利息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6月4日起至付清本金18000元的最后一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本案受理费68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执行人何*承担。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何*未自动履行应尽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并未自动履行,亦未向本院主动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何*的储蓄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线索。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富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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