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肖*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肖*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9月23日被执行人肖**直接交纳执行款75352元(其中受理费719元)给申请执行人刘**,并交纳执行费976到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解除属被执行人肖**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桂K×××××号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属被执行人肖**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桂K×××××号小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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