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洪亨申请执行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洪*书面向本院申请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张**之间的债权债务双方己经和解解决,特申请对贵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并申请解除属被执行人张**所有的车牌号为桂K×××××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桂K×××××号乘龙牌大型汽车一辆的査封,被执行人张**张**已向本院交纳了本案执行费2987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笫(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岀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所有的车牌号为桂K×××××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桂K×××××号乘龙牌大型汽车一辆的査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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