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谢**。申请执行人林光权与被执行人陈**、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玉区法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陈**、谢**经双方协商一致,被执行人陈**一次性应付80000元给申请人林**收执,(其中借款及利息75483元,诉讼费3476元、执行费1041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玉区法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解除被执行人谢**、(谢**)所有的在玉林市二环北路北侧城西林村的一块土地、玉国用(2007)第A439号使用权的查封。
三、解除被执行人陈**所有的宝马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桂K×××××,型号:BMW7202ES(BMWX1),发动机号码:*77J334]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