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诉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是149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邹**与唐**、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梁**与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曾*与刘**、阮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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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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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先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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