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