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与杨**、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小华诉被告杨**、冯*、戴**、刘**、刘**、玉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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