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小华诉被告杨**、冯*、戴**、刘**、刘**、玉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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