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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40元,减半收取即38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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