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与周**、宁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延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经申请立案执行与被执行人周**、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16218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均无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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