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张**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贺**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贺**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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