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广西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泉有限公司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泉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泉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潘*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0元、执行费204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所、国土局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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