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盘保飞、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盘保飞、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盘保飞、曾**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被执行人盘保飞、曾**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4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并应负担诉讼费2610元,执行费17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盘保飞、曾**财产采取“四查”措施,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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