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凤先与被执行人高**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一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是贺**民医院的医生,每月有工资收入,并对其工资进行提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贺八法执字第3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