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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梁*、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经诉梁*、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经于2015年8月5日以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63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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