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容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及执行费365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彭**的财产进行“四查”,发现其所属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且正在处理中。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彭**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