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与被告韦*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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