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赖*猛与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赖榜猛与被执行人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赖榜猛依据本院(2011)北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有位于北流市北流镇城南一路四里2号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于2014年2月24日裁定查封、拍卖上述房屋。另被执行人郑*已自行偿还了1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赖**表示同意暂不拍卖郑*所有的房屋,可终结查案执行程序,余下借款待郑*筹集到后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赖**表示同意暂不拍卖郑*所有的房屋,可终结查案执行程序,余下借款待郑*筹集到后还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北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在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1)北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