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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荣诉被告黄*国、陈**、南宁市某**责任公司、广西某某塑料彩印包装厂、第三人黄*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诉被告黄*国、陈**、南宁市某**责任公司、广西某某塑料彩印包装厂、第三人黄*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查封了被告广西某某塑料彩印包装厂位于南宁市仙湖开发区西区,土地使用证号为邕国用(2005)第010670XXXX-1号,宗地号:18XX-1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查封了由案外人黄*提供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房屋。2014年10月8日,原告黄*荣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土地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广西某某塑料彩印包装厂位于南宁**发区西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邕国用(2005)第010670XXXX-1号,宗地号:18XX-1]的查封;

二、解除对登记所有权人为黄*的位于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邕宁房大沙田共字第0010XXXX之壹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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