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庞*、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庞*、吴**、陆川**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发现被告庞*有涉嫌经济犯罪,不宜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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