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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与被告吴**、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与被告吴**、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因做生意缺资金,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以被告吴**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当原告急需用钱时找到二被告要求归还,二被告拒不归还,经多次协商无果。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本案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辩称:借条上写明的30万元借款属实,其妻伍*并不清楚该借款的事情。借款应当归还,但现在无能力支付,只能定于今年10月份归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与伍*于2013年7月1日在邻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5月29日,被告吴**向原告蔡**出具借条:“今借到蔡**现金300000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后原告急需用钱时,多次向被告吴**催收,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件、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一张、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证明原告蔡**与被告吴**之间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0万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吴**、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借款30万元。

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7820由被告吴**、伍*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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