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任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3)邻水民初字第3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原告郑*与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熊**与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梁*、马**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熊*均诉广安**有限公司、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全平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朱**与被执行人任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一审执行裁定书
刘**与被执行人任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原告蔡**与被告吴**、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申请执行许**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