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均诉广安**有限公司、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均诉被告广安**有限公司、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均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熊**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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