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被执行人任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任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3)邻水民初字第3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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