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岳*、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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