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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诉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以被告薛**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法质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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