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巴州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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