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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春诉被告张**、宁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诉被告张**、宁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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